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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提出: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不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缴纳等方面规定与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
3.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健康卫生、工程质量、市场监管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规定歧视性监管标准和要求。
通知原文:
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司 法 部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内容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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