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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我们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时候对于招投标活动的审计工作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于投标人的文件都需要进行资格审查,这其中对于资格审查是否有限制审查数量呢?我们来为大家举例解答。
案例问题: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双信封法开标:第一个信封是资格审查综合打分,第二个信封是商务技术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本次招标项目只开启经资格审查综合打分排名前三的投标单位的第二个信封,其余投标文件均不拆封,原样退还。
请问该规定是否合适?如果不合理,怎么操作比较好?
解答:本项目系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后审应采用合格制,即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都有资格参与下一阶段的商务技术评审。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或行业出台文件规定,当投标人数量较多时,可以只对综合排名靠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撇开该规定是否违背资格后审的内在要求不谈,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只选前面三家进行商务技术评审,也会因为数量太少而产生竞争不充分现象,而错失了商务技术综合条件都比较好的投标方案。因此,就本项目而言,如地方政府或所在行业规定允许这种操作方式,也应尽可能多选几家投标人进入商务技术评审。
通过上述问题及解答我们可以发现招投标的资格审查非常重要,资格审查是对投标人的检查与监督,如果在资格审查方面不够严格或者出现问题,评标委员会方面是要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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