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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资格预审有存在的必要吗?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竞谈项目进行资格性审查时,供应商能否现场补充材料?

不可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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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资格预审到底有存在的必要吗?

资格审查是招投标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审查方式通常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资格预审在早先的招标中产生了良好的效益,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加之电子化招投标的广泛应用,其缺点日益明显,比如潜在投标人不足造成的竞争不够充分、通过故意设置门槛来排斥潜在投标人、整个公开招标时间过长等等,特别是由于其自身程序上的问题业已成为串标、围标的常用手段。这些情况的出现,不得不使我们重新认识资格预审方式并作出一些改变。

鉴于当前电子化招投标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成功应用以及带来的前所未有的革命性改变,招投标专家认为“资格预审”制度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改革推进:

一是逐步取消资格预审制度。基于电子化招投标技术的不断成熟进步、招投标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可以逐步取消使用资格预审方式,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全面使用资格后审方式,切实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招投标环境。

二是可以实行政府批准制度,严格限制资格预审方式使用。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不行进资格预审,结构复杂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需经政府批准。“资格后审”是常态,“资格预审”是例外。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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