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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来审查联合体的投标资格。
一是,联合体各方都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来应审查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联合体各方都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包含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即法定条件和特定条件同时具备)。
二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应从两方面审查联合体的资格。
①投标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
三是,审查投标联合体的联合投标协议。
看是否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联合协议,及所载明的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是,对联合体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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