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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和采购维权称谓、时效及投诉受理主体存在差异分析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初始维权称谓不同。招标投标将初始维权行为称为“异议”。政府采购将初始维权行为称为“质疑”。

初始维权时效不同。招标投标中,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的时效是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时效是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的时效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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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无论是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均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初始维权行为的答复期限不同。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异议的答复期限是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答复期限是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

后期维权(投诉)时效及受理主体不同。关于招标投标的投诉时效和受理主体,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住建、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提起投诉。

对于政府采购的投诉时效和受理主体,相关法律规定,供应商因不满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作质疑答复,在答复或应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弄清投标人或供应商的维权称谓、时效及受理主体的不同点,可避免将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的维权称谓和时效混淆,并在答复异议或质疑并告知维权人权利时,将投诉受理主体混淆弄错,给维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投诉维权麻烦。

以上内容只是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体系下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性分析后查找出的浅显性差异,事实上,还有很多深层次性的差异,如,招标投标允许投标文件提供两种方案,政府采购只允许提供一种方案;招标投标允许设定暂估价,政府采购不允许设定暂估价;某些省份规定招标投标的综合评标法允许取报价的平均值(或上浮下浮)作为评标基准值,政府采购的综合评审法只能以最低有效报价作为评标基准值;还有些省份规定招标投标统计评审专家打分时可以去掉最高和最低打分,政府采购则必须将所有评审专家的打分全部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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