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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在招投标工作中,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依法执行,约束投标人行为。然而部分人对投标保证金的理解可能存在误区,下面本文将具体介绍下投标保证金的几大误区。
误区一
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规定时间前到达招标采购单位指定账户。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到达指定的账户。现实情况是矛盾的。首先集中采购机构的资金多列入财政或预算外管理,财政部门出于对资金管理的考虑,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作为往来款项交入财政专户管理;其次政府采购招标多为现场定标,现场不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可以当场退还;再次由于不能及时退还,账户中积压过多的往来资金,给集中采购机构财务管理带来不便;最后由于财政部门在资金支付时要有相关的手续,在未中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现场退还几乎不可能,按照《办法》规定5个工作日内退还也有一定的难度。
集中采购机构在按《办法》具体执行时,理应考虑到投标人的具体情况,为便于投标保证金的及时退还,应不要求投标保证金进入指定的账户,只要到达招标采购单位即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后立即转入财政专户。
误区二
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涉嫌泄露招标标底。
当然,对法律规定熟悉的投标人通过招标采购单位确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多少,可以计算出招标项目概算金额,但这绝不能成为泄露标底的理由和托辞,相反,采购项目预算的公布可以对政府采购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
预算不等于标底采购预算不是标底,预算是在采购单位报送采购申请时编报的,标底则是招标采购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确定的,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在数量上也不同;而且有预算不一定有标底,政府采购预算是采购单位定期按项编报的,招标标底由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情况制定,没有强制要求。
利于标书响应采购预算可以公开,也应该公开,投标人可以依据对预算的理解,更好地响应标书,招标人当然可以在更多的合格投标人范围内好中选好。而招标标底则必须严格保密。招标采购单位应该在标书中明确采购预算金额。
误区三
投标保证金应严格按照不超过项目概算金额的1%收取。
应该说按照采购概算金额1%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合情合理的,既能让投标人有能力承担这笔投标保证金,又可以起到保证招标顺利进行的效果。但有的招标项目采用此办法不一定行得通。
概算不确定关于定点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受市场影响,项目本身的概算金额既不确定,也不可预计,投标保证金没有办法按项目概算金额比例来确定。
难保约束有的特殊项目,按照采购金额的1%收取难以起到约束投标人的作用,如一些计算机软件工程类等特殊设备的采购及安装,适当高的投标保证金起到“门槛”效用,防止“鱼目混珠”。
费时费力有的询价采购次数过多、项目金额过小、分包过细、每次都要严格按《办法》执行费时、费力、费钱,可以尝试在同城范围内针对经常性的询价采购按季、年收取一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与中标服务费的收取结合起来,多退少补,定时结算。
招标采购单位应灵活掌握《办法》,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在按照《办法》执行的大前提下,应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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