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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本文分析了“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的相关争议,为评标过程中的类似问题提供参考。依据《招标投标法》,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这就需要评标委员会既遵守法定的评审规则,又充分考虑招标人的利益及风险,综合各种因素,做出科学的评定和推荐,为招标采购营造健康良性的竞争环境。
在招投标实践中,经常遇到“评标委员会在否决不合格投标后,使得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情况下,不再继续评标,而是直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本文从法规及现实角度论述“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继续评标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以期减少无谓流标,提高招标效率,节约社会成本。
认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招标失败的缘由
笔者长期从事一线招标管理工作,曾经十分坚定地认为,开标后,只要有效投标被否决到不足3个,整个招标就宣告失败。细想之下,笔者之所以有此观点,一是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把“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等同于“投标人少于3个”,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二是因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想当然地给“有效投标被否决到少于三个,整个招标项目就宣告失败”找到了法规依据;三是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想当然地套用《政府采购法》来约束非政府采购项目,一些评标专家、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对“有效投标少于三个招标项目就失败”的认识,也多是源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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