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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方吗?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一项目招标违规问题新渥街道1比2000乡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项目中标人问题 新渥街道1:2000乡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项目(PAZTCG2021-GK-001)该项目中标人为 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 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按有关规定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方 该标结果 违规 望废标重招 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地方财政对该问题 答复如下 该项目不在指导性目录内,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方。请问财政部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方有无法律政策依据?该地方财政部门抓住财政部有关政策表述漏洞的做法正确?

答: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在其“三定”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方吗?

1.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被法院刑事判决书判为串通投标罪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否可以依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即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信用中国)?2.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被法院刑事判决书判为串通投标罪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否可以继续追究该供应商串通投标的行政责任?是否可以在刑事判决书下达后,还对该供应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可以的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呢?

答:已生效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如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中标供应商构成串通投标罪,财政部门可以据此对其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我中心受理的质疑项目,质疑供应商针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质疑评标委员会评分不合理,我中心答复采购项目的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并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评价,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涉和变更。之后供应商再次提出质疑,质疑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过低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合理。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要求,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中心是否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为这两次质疑都是针对评审环节提出的,而对第二次质疑不予受理?

答:代理机构应当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结合项目相关材料进行答复,必要时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进行复核。供应商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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