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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发现违法行为,应如何投诉?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投诉的前提是投标人已经依法进行过质疑,并对招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后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招

▐ 投诉部门

不同项目的上级部门不同,投诉时一定要找对地方:

1.工程建设项目——当地的建设局/招标局/建设局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政府采购项目——当地的财政部门下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3.中央投资项目——发改委。

▐ 投诉书内容

投诉书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监督部门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4)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5)超过投诉时效的;

6)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7)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投标人若进行投诉后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可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讼。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将招投标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后,招投标活动也越来越规范透明,希望在不久的未来招投标能够真正的实现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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