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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本来就是问题层出的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方面有时候再递交投标文件之后突然出现变更变化,无法再遵照之前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条件等内容履行,这个时候投标人应该怎么做呢?是隐瞒不报吗?不是的,我们一起来看下投标人的告知义务。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投标人可能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变化,可能损害招标人利益。
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顺利进行及其公正性,投标人应当将其重大变化书面告知招标人。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投标人,告知的对象是招标人。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通知招标人,以便招标人采取相应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投标变化告知内容除了包括合并、分立、破产,相关重大变化还包括:投标人的重大财务变化、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发生重大变化的,也应履行告知招标人的义务。
好啦,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投标人的投标变化虽然与招标人无关,但毕竟是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两方达成合作,这些投标变化将会成为问题,作为投标人一定要及时告知招标人,避免一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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