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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

省内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方法。

山东:“评定分离”,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定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按照招标文件确定),供招标人选择。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因素进行定标并对定标活动及其结果负责,必要时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已确定的评标结果。

定标委员会或监督人员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全流程文字、声像记录。招标人不具备全流程声像记录条件的,可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

扩展阅读

目前,全国多个省市发文明确评定分离的要求,有的在试点推行,有的在全省推行。

安徽

2021年7月29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1.启动部署阶段(2021年8月-9月):制定方案;印发办法,明确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及职责、评标定标方法和程序,完善“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监管方式。

2.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10月):各地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启动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推行工作。

3.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各市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情况要及时总结,进一步完善“评定分离”办法。

各地要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

2021年4月,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鼓励各地根据情况实施“评定分离”。

江苏

2021年4月,江苏发布《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

全省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评标方法和标准与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一致,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浙江

2021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四川

2020年12月,四川省发改委、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

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低于3家),并从中根据其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

各市(州)要制定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

广东

2020年7月,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招标、评标、监管三个环节,实施16项改革,试行“评定分离”制度。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试行“评定分离”制度,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

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尚未开展“评定分离”制度的地区要借鉴已实施地区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评定分离”细则,推动“评定分离”试行试点。

河南

2020年6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支持洛阳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探索推行评定分离、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优化评标导则、建立标后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等措施,提升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广州

2020年11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

指引招标人科学制定“评定分离”方案,在评标阶段引入“通过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式,并对审查标准进行了规定,强化评标阶段对技术方案的分析、对报价合理性的评审以及对风险的判断。

▎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评定分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方法。“评定分离”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后,向招标人择优推荐一定数量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定标规则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定标办法。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组织,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招标人可根据建筑工程实际,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二、完善招标文件。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定标方法。定标方法一般分为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应当明确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定标时间、地点、因素以及公示方式等,定标因素可综合考虑企业信誉、履约能力以及对本项目建设环境的适应性、人员组织调配的合理性、构配件供应的便捷程度、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

三、优化评标报告。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照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按照招标文件确定),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供招标人选择。评标活动其他程序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健全定标机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定标制度,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选择合理定标方法,制定详细定标方案。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定标并确定、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因素进行定标并对定标活动及其结果负责,必要时可以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澄清或说明,但不得改变已确定的评标结果。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对中标候选人企业经营状况、投标的项目班子成员、技术管理及协调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办法,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新的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五、强化监督约束。招标人应当建立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通过组建监察小组、引入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标委员会或监督人员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全流程文字、声像记录,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对每名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比较意见及定标理由等。招标人不具备全流程声像记录条件的,可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定标。

六、严格监督管理。各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一标一评”、“标后评估”、现场监督、在线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监管,对在定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依法依规严格处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对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现行法律法规。

各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广“评定分离”的具体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日

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

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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