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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在招投标实践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情形会经常出现。对此情形的处理方式,《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予明确,国务院不同部门虽有相关规定却存在一定的差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以及重新招标后仍少于三个的相关规定,小编整理成如下表格,供参考。
# 总结 #
上述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除《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外,其他法规都对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做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但存在一定差别。《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与《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不仅规定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也明确了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两者之间的描述存在一定差异,前者明确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后者未对此进行规定。《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中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相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而言的,是指法律不强制要求必须招标的项目。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也明确了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具体做法,其规定与前述法律法规相比,不仅详细,而且易于操作执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如有两家投标,招标人可进行两家开标;如只有一家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招标人可进行谈判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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