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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水利部发布《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明确:取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不再受理丙级资质新申请事项。
1、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两个专业资质调整为甲、乙两个等级。
乙级资质条件调整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原丙级资质条件。
现有的丙级资质并入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乙级资质业务范围,具备甲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升甲级资质。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除下列情形外,水利部不再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届满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申请资质延期,通过审核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办理资质延期的不再另外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及以后届满的,应当按照当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工作要求申请延续资质,通过审批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丙级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更需要重新打印的,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后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丙级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申请重新认定资质的,通过审核后水利部颁发乙级资质证书。
此前,水利部发布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水利部于2006年12月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2015年、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正。
现行《办法》共五章26条和3个附件。本次修正共修改22条,增加4条,合并2条,并对附件中的部分指标和要求进行细化、补充。修正后的《办法》共五章28条和3个附件。修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精简资质等级。将监理单位资质简化为甲、乙两级以及不分级资质,相应调整各资质等级的业务范围。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2。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3。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各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监理单位甲级资质条件: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不少于3人。
监理单位乙级和不分级资质条件: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不少于1人。
二是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原则上集中办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乙级和不分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相应调整各资质等级的申报要求、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三是细化资质条件。明确退休人员不得作为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资质等级。对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凭证期限、监理业绩计算方法等进行补充说明。
四是完善资质延续、变更等要求。对监理单位未按时申请资质延续、未准予延续等情况下的从业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补充监理单位变更事项,明确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完善监理单位重组、分立、合并后的资质认定及材料要求。
五是健全资质退出制度。建立资质注销机制,明确注销条件和申报要求。完善资质撤销机制,明确监理单位相应法律责任。
六是压实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理单位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提出要求。
七是强化违规行为惩处。针对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资质、未及时办理变更等违规行为,以及被撤销、吊销资质等情况,分别提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的措施。
八是对电子证照的制作管理和法律效力作出规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水利部在修正《办法》《规定》的同时,正在同步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拟于2021年内开展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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