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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流程环节都是有既定规定的,公开招标的时候虽然一切都是按照流程顺序进行的,但也不能保证会完全顺利没有问题情况。比如说公开招标方式无法进行的时候,能否现场变更采购方式?
针对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确切的说,是需要区分项目性质来定。
就一般的企业自行招标项目,这样的做法无可厚非,企业如果认为不足三家情况下的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依然有竞争性,自己的经济能力可以承受,那么,其可以现场就变更采购方式。
如果是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这样做就是不行的,因为其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这样做也是不妥的。比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仅从这一点上,这种零时变更行为就不能满足相关条文的规定。
好啦,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现场变更采购方式是需要区分项目性质来定的,如果是非必须依法招标项目那么是允许的,而在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范围内则需要严格遵守各个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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