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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动力促使“两法合一”。GPA是 WTO的诸边贸易协议之一,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仅对签字成员国有约束力,许多发达国家先后签署了协议,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我国在加入WTO 时,对GPA承诺尽快开始加入谈判,美国、欧盟等一直十分关注中国加入GPA的问题。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开放范围(GPA称为出价)及国内相关法律调整。我国于2007年启动加入GPA谈判并提交首份出价,目前,我国已向WTO提交了第7份出价,这表明了我国加入GPA的诚意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我国加入GPA后,哪些采购范围适用GPA的规定,这涉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的问题,也是我国加入GPA谈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GPA要求加入每一缔约方在GPA附录一的5个附件中列出实体清单,采购主体是有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制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代理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我国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和地方政府采购实体中的工程采购,大多没有列入我国财政系统监管的、没有通过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我国一旦加入GPA,显然不能仅仅以我国财政系统监管的、通过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采购量作为适用GPA的对象。
其次,从采购对象来看,GPA适用于以任何契约形式采购产品、建筑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有无期权购买等。从这一点来讲,工程采购应当列入政府采购。
最后,是否列入政府采购应当以采购资金作为划分的标准,不能以监管或者执行部门作为划分标准。只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又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都是政府采购。从世界各国来看,政府采购有不同的模式,有的国家是集中采购模式,有的国家是分散采购模式,也有的国家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我国政府采购法确立的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因此,不能仅仅以政府采购中心的执行量作为政府采购量。加入 GPA 以后,适用 GPA的我国政府采购的总量,应当包括所有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GPA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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