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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政府采购中有一种典型的违规情形:采购人在提供采购文件的环节设置所谓的“报名”程序。报名时,要求供应商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业绩材料甚至样品等。
为什么说是违规的呢?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开标结束后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本来就是资格审查事项,前置到获取招标文件阶段,违反了法定的流程。业绩和样品是评审阶段的事项,也是同样的道理。
知情权是供应商的基本权利,供应商愿意获取招标文件,任何人无权干涉或限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实质是设置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属于重点清理的违规行为。
当然,这里要注意是“不必要的登记、注册”。为了核实供应商身份,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或者在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基本注册信息是可以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招标文件费用。如果采购人没有掌握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类似这些程序就没法进行。
一些地方强制规定采购文件必须“供所有人匿名下载”,禁止采购人获取任何潜在供应商的信息,这有点矫枉过正了。在一些案例中,采购人由于不清楚潜在供应商数量,没有做好充足的人手和场地准备,以至于开标当天一下子来了上百家投标人,场面一度混乱。
最后用一句话总结:以“报名”的名义将给供应商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才属于违规行为,应当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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