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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在工程招标中出现的备选投标方案,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实务操作中极少使用到。实务操作经验证明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1、编制招标文件的麻烦——招标文件需要专门的评审标准和处理方法来应对投标备选方案,而如何处理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没有标准可循:
2、评标麻烦——评标委员会需要评审多个方案,延长评审时间;
3、采购人定标麻烦——不知道选择哪个方案才好。中标人可能利用备选投标方案与采购人串通,先以低价的方案中标,再选择高价的方案签订合同。
其实,从相关规定上看,备选投标方案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的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招标文件不需要另外的备选投标方案;其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不需要采用招标方式;再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标文件只能明确响应招标要求和条件,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依法必须完整、明确的要求下,投标文件也没有必要存在“备选投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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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强调鼓励在采购招标等工作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