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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 次字号:AAA
(一) 根据业主资信决定是否接受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模式下,施工单位最大的风险是承担着向指定分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所以,建设单位资信是否良好、是否能够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极为重要。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资信审核建设单位资信状况。
若建设单位资信良好,那么指定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有保障,只要指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施工单位就可以获得一笔管理费,增加自身的营业收入。此时,施工单位可以将指定分包工程纳入到施工合同范围。
若建设单位资信较弱,资金支付能力差,也就意味着对于指定分包的工程款支付也就没有保障。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就会导致由施工单位向指定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所以,在建设单位资信较弱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要求将指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让建设单位与指定分包签订合同,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指定分包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只收取总包配合费(非管理费),以此降低施工单位风险。
(二) 仔细考察指定分包资质和履约能力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单位承接工程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若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工程的,合同无效。所以在建设单位确定指定分包单位后,施工单位应审核指定分包单位,若发现指定分包单位没有承接相应工程的资质,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异议,要求建设单位更换指定分包单位或者由施工单位自行选择分包单位,以此避免合同无效。
当建设单位确定指定分包单位后,施工单位不能盲目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签订分包合同,而是要仔细审核指定分包单位的履约能力,包括其人员配置是否能够达到施工要求、是否有足够的垫资施工能力、是否有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过往履约情况是否良好、公司经营情况是否良好等。若施工单位发现指定分包单位很可能不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应向建设单位发函说明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更换指定分包单位或者更换分包模式,并说明若建设单位拒绝更换,因此导致的对工程不利的后果均由建设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承担。
(三) 加强指定分包的管理
施工单位对于指定分包单位,要与自有单位一样,加强管理,不能放任不管,只收取总包管理费。对指定分包的管理是多方面的,包括但不限于:
1. 加强对指定分包合同的管理。一是在可能的情况下,要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在三方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二是若指定分包非由施工单位招标,那么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与要求。
2. 加强对指定分包的进度管理。对于指定分包的进度,施工单位应要求指定分包单位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当指定分包单位施工进度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者因指定分包进度过慢影响施工单位进度时,施工单位一方面需根据指定分包合同,对指定分包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应向建设单位发函,要求其对因指定分包进度缓慢造成的后果和损失承担责任。
3. 加强对指定分包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将指定分包单位纳入自身安全管理体系,与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从而降低自身风险。
4. 加强对指定分包的质量管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工程,施工单位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施工单位若发现指定分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分别向指定分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发函,避免因指定分包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5. 加强对指定分包的工程款支付管理。因指定分包的工程款最终支付责任是施工单位,所以施工单位不能仅仅扮演一个转付工程款的角色,而应对指定分包的报量、工程款的请款、最终结算进行审核,在建设单位支付后,扣除应扣款后向指定分包支付。
6. 加强对指定分包过程资料的管理。施工单位在过程中应注重收集指定分包的资料,包括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合同的指令、过程中针对指定分包的来往函件、会议资料、履约资料等。
(四) 明确指定分包合同重要条款
为了避免指定分包工程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争议,施工单位在与指定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需要对指定分包合同的支付条款、索赔条款、过程资料审核条款、结算条款进行明确,以此明确自身在指定分包工程中承担的责任。若指定分包文本为业主拟定不可更改,施工单位应通过与指定分包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下列合同条款:
1. 关于工程款支付,应明确约定为“施工单位只有在收到业主或雇主支付的指定分包工程款时,施工单位才负有转付工程款义务。否则,施工单位不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2. 关于施工单位逾期支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单位的索赔条款,应约定为“因业主或雇主原因致使施工单位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指定分包单位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在业主或雇主欠付工程进度款的范围内,分包方同意只向业主或雇主索赔,与施工单位无关。”
3. 关于过程履约资料审核,应约定为“施工单位指定分包方提交的任何文件上签名时,仅表示收到该文件并非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不作为结算以及过程付款的依据。若该文件为签证或任何与合同价款、工期、工程范围相关,那么签证无论所涉金额大小、或涉工期调整的、或引起工程范围扩大或缩小的、或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的工程签证,除应以合同约定的总包方人员签字外,还须经业主或雇主盖章后,方为有效签证,否则不作为结算依据。”
(五) 重视对指定分包的索赔与反索赔
当指定分包出现质量问题、工期问题、影响现场施工进度等违约行为时,施工单位应积极向指定分包索赔。因为在指定分包工程上,施工单位一般只是收取很低的管理费,但是在总包合同中很可能约定由施工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就施工的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当指定分包单位违约时,施工单位要积极的向指定分包单位索赔,以免因指定分包单位的违约从而造成自身的损失。
指定分包对于工程的索赔对象应是建设单位,但是因为是由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所以在出现索赔事项时,指定分包单位很可能向施工单位进行索赔。此时,对于指定分包的索赔,施工单位应慎重处理,并坚持一个原则,即涉及费用和事实的认定,都应由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不予确定。以免造成在施工单位确认指定分包索赔后,建设单位不予确定,从而造成施工单位自身承担责任的情形。
(六) 谨慎解除合同
因为指定分包单位有其特殊性,所以对于指定分包单位解除合同的,施工单位应谨慎。指定分包解除合同分两种:
一是建设单位发出指令,要求施工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做好:1. 要求业主签发关于要求施工单位解除与分包单位施工合同的书面指令;2. 在对指定分包之违约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解除进行证据收集和法律分析后,决定是否解除与指定分包单位合同;3. 施工单位要对合同解除及善后工作的相关费用支出进行详尽统计并保留各项证据,以便于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
二是指定分包单位行为影响施工单位进度,施工单位不得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做到:1. 向建设单位发出联系函,向其说明指定分包单位的违约事实及解除合同的必要性,并请建设单位同意;2. 若建设单位同意解除合同,因该分包单位是由建设单位指定,所以可以将工程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归责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3. 若建设单位不同意,那么施工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发出明确的指令,并向建设单位索赔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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