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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时间:2021-11-25 浏览量:0字号:AAA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及以上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认可联合体投标方式,很多大型施工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公告中明确认可联合体投标。尽管根据法律规定,联合体成员对合同相对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成员的资信水平不同、企业规模不同、合同利益不同,故联合体一方坑害另一方权益的事情屡见不鲜。

联合体投标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联合投标;二是投资人与施工单位联合投标,如BT、PPP项目;三是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联合投标,即EPC项目。不同模式联合投标的法律风险略有不同,但也存在共性风险。

 联合体

联合体投标的风险

(一) 连带责任风险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采购法》第24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联合体投标系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作为合同一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就合同的履行共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中标后联合体一方放弃签订合同,另一方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因联合体一方原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工期逾期,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另一方需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 内部纠纷风险

因联合体各方企业管理文化不同,如未事先明确双方的权责,当工程范围增加、工程延期、成本增加、设计变更等事件发生时,如果联合体内部缺乏必要的交流机制和沟通渠道,极易造成联合体成员间发生纠纷。特别是有些联合体成员的上级单位对联合体成员和联合体控制过多,审批手续多。在意见和利益相左的情况下,沟通成本过高容易造成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甚至直接影响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合作,引发联合体内部之间的纠纷。

(三) 资信不良风险

联合体一方资信风险是指作为联合体一方资信不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资信问题,由此导致施工单位难以顺利回收工程款,从而损害施工单位利益。

(四) 中途退出风险

实践中,联合体一方特别是投资方可能会因项目前景不佳或融资成本增大等原因中途退场。此时,施工单位为避免项目被建设单位强制接管、提前终止或对建设单位承担巨额违约金等原因,不得不自行垫资施工,由此导致施工单位承担巨额的垫资成本、融资成本以及资金压力。

(五) 设计与施工脱离风险

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联合投标的模式下,由于设计费用、设计工期会在合同中单独约定,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时极有可能不考虑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施工所需工期,甚至工程质量,由此导致施工单位成本不可控,很可能使施工单位亏损。

(六) 分包单位反索赔风险

分包单位反索赔风险是由于在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联合投标模式中,分包单位一般为建设单位关联单位或者专业性很强的分包单位,且项目资源一般多来源于分包。在中标后,建设单位会与总包签订总包合同,总包再与分包签订合同。由于项目资料来源于该分包,分包单位往往会在分包合同中设置对总包单位较为苛刻的条款以维护自身利益,如果总包单位仍然按照惯常思路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不重视对分包单位的及时履约,就容易导致分包单位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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